第12章 他的样子(9 / 16)
程度的反侦查能力,可能专门学习过刑事侦查策略或曾受过打击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较偏爱刑侦涉案类题材的文艺作品。
从地域属性来看,三起杀人案件均无现场感知人,因此,无从得知凶手的口音、衣着打扮等信息。但是,三起杀人案件均发生在本市,且分散于不同地区。据此,可以推断凶手为本市居民。凶手非常熟悉作案现场的周边环境,现场出入口都经过精心安排。因此,凶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对凶手的心理属性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画像的重点。在方木看来,凶手具有异于常人,且相对稳定的心理素质。有独特的报应观念,相信恶行与恶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从认知风格来看,偏爱独立且细致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见。敏感,多疑,自我控制能力强。对作案现场条件有较高的观察力,应变能力及行动能力较强。情感丰富,有独特且强烈的善恶观。可能有宗教信仰。行事风格谨慎、周详,执行果断。
尽管上述分析表明凶手是一个内心强大的人,然而,方木仍然认为他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心理异常。鉴于三起杀人案中均无女性被害人,且现场信息中并没有性行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认为凶手的心理异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碍上。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行为受较原始的报应观念(以牙还牙,以血洗血)驱使。以凶手自身的素养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军、姜维利及吴兆光的所谓“恶行”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轻微刑事犯罪,甚至只是违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执地认为他们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方可消弭其罪过。在这个过程中,凶手可能在内心完成自我道德辩护,消除自我约束的屏障。同时,也可能对死者进行丑化,甚至将其视为实现其价值观念的工具,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从而一再强化杀死对方的动机。值得注意的是,富都华城纵火杀人案反映出凶手开始有意将犯罪手段升级,从危及单个人生命安全扩展至公共安全。换句话来说,为了实现其内心的所谓“公平”与“正义”,不惜威胁到吴兆光以外的其他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反社会型及偏执型人格障碍。
其次,凶手有意选择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作为加害目标。然而,从案发期间来看,具有轰动效应的负面新闻何止这三起?从工程事故到食品安全,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凶手只选择在本市发生的新闻事件,且只选择魏明军等三人则耐人寻味。一方面,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